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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重点技术改造(含零增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3年本)的通知
金华市经信局
2013-02-26
主动公开
朗读
市区各经商(发)局、各有关企业:
依据《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金经信技投[2012]181号)相关精神,我委对2011年8月3日印发的《金华市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金经信投资[2011]178号)进行修订和完善,重新制定了《金华市区重点技术改造(含零增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3年本),原验收管理办法即日废止。2013年将加强对市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项目加快竣工投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区重点技术改造(含零增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13年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有效投资的通知》(金政发[2012]92号)、《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金经信技投[2012]18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区重点技术改造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零增地技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列入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金华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或经认定的金华市区零增地技改项目,并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的产业政策,有项目批准文件(核准(备案)或相关认定书)。
第四条: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
(二)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
(三)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运转基本达到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引进国外装备或购置国产设备到位并安装调试完毕,可投入试生产;
(四)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已做好相关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
(六)所有项目工程档案分类立卷,文件资料完整、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第五条: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是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本区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向市经信委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
第七条: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并附项目批准文件;
(三)与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包括项目建设概况,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档案资料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八条:竣工验收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项目工期、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零增地项目报设备有效投资或厂房增加总面积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
(二)主体项目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转情况,生产性项目试生产情况,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情况;
(三)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资金是否到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建设成本(费用)归集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四)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财务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监理文件、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第九条:验收组人员构成。验收组由相关行业专家(1-2人)、相关财务专家,市、区两级经信(商、发)、财政部门人员组成。对申请增加建筑面积补助的零增地技改项目,验收组由相关行业专家(1-2人)、相关财务专家,市经信委、市、区两级规划、财政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条:验收方式。采用市、区联合验收的方式,对市区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核查,现场勘验,对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3)。
第十一条: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经信委;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当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区重点技改(含零增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市区重点技改(含零增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样式);
3、市区重点技改(含零增地)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