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88XD/2013-01875

  • 文件名称:

    关于举办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中式烹调师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经信局

  • 成文日期:

    2013-04-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举办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中式烹调师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的通知

    日期:2013-04-08 00:00:00 来源:市经信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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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要求,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中式烹调师等部分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中现有下列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且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
    中式烹调师、仓库保管员、收银员、推销(营销)员、秘书、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维修电工(电工)、机修钳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电焊工、计算机操作员、司炉工、电气值班员(运行工)、有线广播机务员、有线广播线务员、园林工、绿化工、营林工、公路养护工、养老护理员、营养配餐员。
    二、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核:
    (一)高级工
    1.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4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满4年以上(须附中级工证书复印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中级工
    1.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9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须附初级工证书复印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初级工
    转正定级后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未尽事宜详见相关职业标准)
    三、培训考核方法及时间
    培训考核采取统一教材,以集中培训、辅导、考试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聘用和兑现工资的依据。
    四、报名方法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应由本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申报表》(附件一)一式一份,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有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驾驶员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市直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各(市、区)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培训、考核、鉴定。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业务科室请于4月30日前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申报表》(附件一)和《金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报名表》(附件二)各一式一份,统一上报我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82469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