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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1133070000259288XD/2013-01876
  •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2013年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金华市经信局
  • 成文日期:2013-04-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关于开展2013年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4-08 00:00:00 来源:市经信委 浏览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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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要求,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考评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2013年我市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
    (一)技师
       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车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电工、锅炉操作工、制冷设备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电气值班员(运行工)、有线广播机务员、有线广播线务员、制药工、公路养护工、火腿加工。
    (二)高级技师
    汽车修理工、车工、机修钳工、焊工、维修电工、火腿加工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职业(工种)按省厅有关文件执行。
    二、培训考评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和企业生产一线岗位中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技师申报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8年且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工证书并被聘用满3年以上)。
    毕业前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前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3.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汽车修理工(包括国家职业规范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工种)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
        4.汽车驾驶员须具有连续安全行车15年以上和累计安全行车50万公里以上,汽车修理工必须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单位人员和具有下列(3)—(7)项中其中一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破格申报(下列第1、2、5、6、项不适用汽车驾驶技师)、(下列第2、5项不适用汽车修理技师):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的人员,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人员。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备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历。
        3.符合上述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其它申报条件。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三、培训鉴定组织实施
    (一)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评工作,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教材、统一理论考试时间、统一考务管理”。
    (二)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时间:省组织的职业(工种)参加全省理论知识统考,考试时间由省统一安排,技能操作鉴定、论文答辩、评审等工作由市组织;省统一组织以外的其它职业(工种)由市组织实施。
    (三)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及考评时间另行通知。
    (四)培训考核合格者三年内评审有效。
    (五)对持有原中式烹调师特三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须经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重新培训考核鉴定,对经重新考核鉴定后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参加技师培训及考评,其高级工年限可推算至原特三级技术等级证书取得时间。
    (六)对年满50周岁以上,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0年以上的老职工可免理论考试。
    四、申报材料及报名程序
    (一)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申报表》一式一份;
    2.高级工证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取得高级工证书满3年以上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工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汽车驾驶员须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申报表》一式一份;
    2.技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报名程序
    1.各县(市、区)申报人员材料经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送金华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各(市、区)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培训、考核、鉴定。市本级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金华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2.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业务科室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应于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申报表》(附件一)等材料加上《金华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报名表》(附件二)各一式一份,统一上报金华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82469675。
    3.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其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