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88XD/2020-03076

  • 文件名称:

    关于《金华市区“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机构:

    金华市经信局

  • 成文日期:

    2020-03-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金华市区“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03-06 08:37:08 来源:金华市经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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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市区“三名”企业发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形成了《金华市区“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经信局企业培育合作处,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chemjbo@163.com。 

    3.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经信局企业培育合作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3月13日 

    联系人:姜勃  联系电话:82469611


    附件:金华市区工业大企业大集团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6日 

    附件 

    金华市区“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18〕4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工商部门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规范管理,正常经营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区财政应将“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发展。奖励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市区“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奖励标准和条件:

    对列入省、市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上年实现的综合贡献额比前一年环比增长部分,由地方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奖励。

    (一)企业同时申报市区“三名”试点培育企业、市区工业大企业大集团奖励等资金项目,根据同一项目“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原则选择奖励高的项目进行奖励。

    (二)企业销售收入、各类税收等指标以每年年底的增值税申报表为准。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拨程序

    第五条 资金申报、审拨程序

    (一)市经信局适时下达年度市区“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奖励资金申报通知文件。

    (二)申报程序:市区“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经信局组织申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申报,由区经商(发)局商区财政局后报送市经信局。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或资助,已享受其它市区财政补助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项目申报、第三方审计和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均应登录“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czbz.czj.jinhua.gov.cn)网上平台操作。

    (三)申报材料: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区“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证书扫描件。

    (四)审拨程序: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对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在市经信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审定批准后下达奖励资金文件,市、区财政局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相关资金。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除按照国家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将作出以下处理:由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再次申报奖励的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

    市区“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如产品及人数、产量、占地、税收等)


    经济指标

    2018

    2019

    同比增长(%

    销售收入(万元)




    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