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88XD/2020-04643

  •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轻工纺织,化工,国防工业

  •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政府机关,社会组织

  • 体裁分类:

    规范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实施办法(2020年本)》的通知

  • 发布机构:

    投资创新处

  • 文件字号:

    金经信投资〔2020〕24号

  • 成文日期:

    2020-03-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03-2020-0003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实施办法(2020年本)》的通知

    日期:2020-04-16 09:43:14 来源:投资创新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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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婺城区、金东区经商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中介机构: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1837《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1847)、《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发展的意见》(金政办发〔201986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办法(2020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33


    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实施办法

    2020年本)

     

    第一章   

    1.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工作,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1847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发展的意见》(金政办发〔201986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以下简称市经信、安排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审计、认定和拨付工作。

    3.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财政承担委托的专家验收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验收认定工作所需的费用。

    4.市本级各区为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以智能制造为核心的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技术改造投资,出台的扶工政策区级技改补助力度高于市级的,区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可按照区扶工政策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章  资金审核工作组织

    5.市经信和市辖区经信部门共同负责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兑现的有关组织工作。市经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招投标确定推荐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和专家验收认定人员)。

    6.资金兑现工作根据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文件、招投标入围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等组织开展。

    7.审计工作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审计方式分为书面材料审计和现场审核,具体审计要求详见附件3“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审计细则

    8.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验收认定工作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实地考核和听取业主单位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认定工作详见附件1“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验收认定办法

     

      资金审核工作流程

    9.市经信适时下达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文件。

    10市本级各区经信部门接到申报通知文件后,着手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技改项目申报和验收工作(详见市本级技改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系列表样)。项目申报、第三方审计和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均要登录金华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系统网上平台进行操作。

    11.申报项目要进行竣工验收。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验收由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项目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附件2“金华市本级重点技术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

    12.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详见表样6“申报承诺书)。

    13.市经信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负责制定审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属性认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验收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部分技改项目疑难设备属性和价值的认定工作。

    14.专家组组成原则:

    1)验收认定专家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相关各方面(技术、财务、管理等)专家不少于1人;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1人,专家组组长应为被验收认定事项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2)项目承担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项目参加单位相关人员、合作方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认定工作;与被验收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冲突,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1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各区经信部门初审并盖章,统一汇总报市经信局。市经信收到各区经信部门的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最终的项目审计报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金政发〔201847号文件和金政办发〔201986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出项目的补助金额。市经信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递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补助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技改财政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并在市经信局官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监督和检查

    16.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完整。同时,加强对各项目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建设。

    17.严禁各种违规行为

    1)审计、验收认定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优惠,同时,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违规项目,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负责限期追回

    2)审计、验收认定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计、验收认定结果的,取消其参加有关专项资金工作的资格。

    3)被委托和推荐单位在组织审计和验收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需限期整改。

    4)对已补助的项目设备,有关企业在三年内不得随意转卖、搬离市区或挪作他用。期间,若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处理的,须及时到当地经信和财政部门备案。

    上述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种违规、违约行为,还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18.本办法由市经信负责解释,并根据扶工政策执行和调整情况,适时修改。

    1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1.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验收认定办法

    2.重点技术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3.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审计细则


    附件1

     

    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验收实施办法

     

    1.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1847)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发展的意见》(金政办发〔201986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验收管理办法。

    2.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是针对市本级一些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领域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购置(研发)先进生产设备和生产线,生产过程通过智能制造执行系统融合大数据管理,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简化生产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降低安全事故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3.项目验收认定是指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经信牵头组织,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核查评估情况、智能化技术改造效果,软硬件技术改造投入并出具意见的过程。同时,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还要承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第三方中介机构无法审计确认的疑难设备属性和价值的认定工作。

    4.项目验收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5.验收认定适用于以下项目:

    市本级列入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

    6.验收认定的依据包括项目资金申报资料以及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等。

    7.验收认定的重点内容包括

    1)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即是否有软硬件及技术研发投入,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完成项目申请资料所列明的投资方案。

    2)项目设备改造情况,即投入的设备是否能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之上,是否达到固化工艺效果,是否实现人工无法完成或替代劳动强度过大、安全风险大的制造环节等。

    3)项目智能化技术改造情况,即通过智能化改造具体的工艺点是否能够实现减员、降低生产风险和提高生产效益的效果,其效果是否与企业填报相符。

    8.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工人数减少幅度较大,人均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劳动强度降低、劳动生产环境保障改善的效果显著。

    2)项目实施后,在改进工艺、提升性能、增加效能、提高质量、扩大生产等有关方面的具体指标明显提高。

    3)项目实施后,装备数控化率、机器联网率、智能制造模式覆盖率、机器人全流程控制率有显著提升。

    4)项目完工达效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新增就业岗位、安全生产保障等方面的效益明显。

    5)项目对行业有示范带动作用,在行业推广应用具有可行性。

    9.验收认定的组织

    由市经信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

    验收认定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专家组由3-5人组成,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原则上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智能化工程服务平台单位副总以上职位工程技术专家担任。

    10.验收认定的程序

    市经信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待审查通过后,对符合验收认定条件的项目,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完成情况、智能化技术改造效果及研发改造投入,专家组按验收认定要求形成最终意见。

    11.验收认定现场需提供的资料

    1)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申请表(表样5)、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指标评价材料、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设备全景照片及设备铭牌照片。

    2)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绩效指标、行业示范带动及推广应用等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12.验收认定结果分为通过验收认定和不通过验收认定两种:

    1)通过验收认定: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申报资料声明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设备和技术投入资金落实到位;达到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推广效果。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认定处理:

    a.设备和技术投入未实际发生或非项目承担单位投入的。

    b.项目申报资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关联材料证明设备和技术投入的真实性。

    c.未能提供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人均劳动生产率、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

    d.未达到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推广效果

    13.项目验收认定前,申报企业撰写金华市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表样2),验收通过后,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在《()年度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验收认定书》(表样1)中出具金华市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认定意见并上传至金华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系统

    14.验收认定专家对项目及企业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内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经信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组签定保密协议,约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15.项目验收认定实行回避制度。验收认定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参与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16.验收认定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核查。在验收认定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认定结果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验收认定意见,对负有责任的专家,中止其参与市经信局有关专项资金评审、评价、验收等工作资格三年。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2

     

    重点技术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实施

     

     

    1.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1847)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发展的意见》(金政办发〔201986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金华市本级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列入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金华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或金华市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并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的产业政策,有项目批准文件(核准或备案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

    2)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

    3)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运转基本达到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引进国外装备或购置国产设备到位并安装调试完毕,可投入试生产。

    4)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

    5)所有项目工程档案分类立卷,文件资料完整、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5.根据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辖区经信部门是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

    6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本辖区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的,经辖区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

    7.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表样3)。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详见表样4,并附项目批准文件)。

    3)与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包括项目建设概况,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档案资料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8.竣工验收的内容

    1)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项目工期、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零土地项目报设备有效投资或厂房增加总面积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

    2)主体项目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转情况,生产性项目试生产情况,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情况。

    3)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资金是否到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建设成本(费用)归集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4)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财务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监理文件、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9.验收组人员构成。由项目辖区内经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验收。

    10.验收方式。采用书面审核与现场勘验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11.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经信;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当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附件3

     

    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审计细则

     

    一、审计依据

    1.《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1837)。

    2.《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1847)。

    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发展的意见》(金政办发〔201986

    4.关于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本)的通知》(金经信投资〔202024号)。

    二、申请条件和资金补助范围

    1.在金华市区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正常经营的市区工业企业,并在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级以上的企业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发令2019年第29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发、商务部令2019年第27号)中属鼓励类及非限制、淘汰类。对限制类、淘汰禁止类以及对环境、资源(能源)供给影响较大的技改项目,如:

    水泥熟料生产线、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浴比大于18的连续染色机、间歇式染色设备及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粘土砖生产线和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等国家明令限制或淘汰类项目,大数据中心建设等高能耗项目不享受补助政策。

    3.经市经信批准的当年或上一年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含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计划)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技改项目。

    4.项目在市本级实施,经审核后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经区级以上经信部门备案(核准),竣工投产,且验收合格。经审核后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其中购置的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可以补助。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项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并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区级以上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综合验收。

    5.市经信下达申报年度技改项目资金补助的通知文件后,由各区经商(发)局组织对辖区内申报技改补助资金项目的审核和竣工验收。企业参照附件2的要求,撰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项目验收采用书面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验收办法,由各区经商(发)局组织实施,并将项目验收材料上报市经信,市经信对各区上报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并对市本级相关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补助标准

    1.市重点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发令2019年第29号)的鼓励类及非限制、淘汰类的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包括新建)项目,经审计后的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其中购置的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专家审定通过后,按设备原值的10%给予补助。经审计后的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其购置新设备按设备原值的10%15%给予补助(补助10%还是15%金政办发〔201986号的有关规定确定)。经审计后的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其购置新设备按设备原值的20%25%给予补助(补助20%还是25%金政办发〔201986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2.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是指列入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和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项目主要侧重购置(研发)先进设备,或生产线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建设,智能化技术改造效果明显,并通过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验收,项目资金补助按项目购置设备原值的25%30%给予补助(补助25%还是30%金政办发〔201986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3.“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发、商务部令2019年第27号)中鼓励类及非限制、淘汰类项目,不新增用地且经审计后的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按市重点技改项目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技改项目。鼓励工业企业通过规划调整提高容积率,实施零地技改和新建职工宿舍。金华市区零地技改项目(一环线外),增加建筑面积2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且在规划调整获批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2个月内至少通过规划和土建验收的,按实际增加面积给予50/平方米的补助;增加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在规划调整获批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4个月内通过规划和土建验收的,按实际增加面积给予80/平方米的补助。

    5.地方财政贡献额挂钩。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挂钩,企业一个年度内获得的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大企业大集团培育扶持资金、高成长培育扶持资金、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小升规扶持资金等各项扶持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当年未兑现部分,可以在以后4个年度内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中予以兑现。

    以上项目在政策兑现时,要按照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的结果按比率享受,其中A类企业按100%比率享受政策,B类企业按95%比率享受政策,C类企业按80%享受政策,D类企业不享受政策。

    四、审计对象

    1.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所购置和自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由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2.市本级列入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所购置和自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由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3.市本级列入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技改项目所建设的厂房增加的建筑面积,由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4.企业资金兑现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由中介机构核实认定。

    五、审计要求

    (一)对企业的要求

    1.市本级工业企业。在金华市区工商注册,且生产经营正常,申报的技改项目已竣工投产的市区工业企业。

    2.主体一致。申请表、项目备案或核准企业、市以上重点计划、项目认定书、增值税发票中的购货单位、各种证书、验收意见的主体一致。

    (二)对项目的要求

    1.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

    企业申报的市级以上技改项目已列入上年度或当年度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含列入省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

    2.市级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企业申报的市级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是指项目已列入市经信局下达上年度或当年度重点技改项目计划表(含列入省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并经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审核认定,出具()年度金华市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验收认定书(表样1)。

    3.“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

    企业申报的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需出具上年度或当年度区级以上经信部门零土地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中新增用地为零,均可视为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

    4.“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技改项目。

    1)企业拥有相关项目的土地证,建设地点在市区一环线外;

    2)企业取得房产证或至少取得项目土建、规划等单项验收意见。与原有的土地建筑规划相比,新建厂房提高了容积率,且新增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增加建筑面积2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2个月内通过规划和土建竣工验收;增加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4个月内通过规划和土建竣工验收。土建竣工验收的时间按建设部门质量监督站受理之日(受理书)算起。

    3经实地核查,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的只限符合规划批复要求的生产性用房,职工宿舍,此范围之外增加的建筑面积,应予以核减。

    5.对企业上报项目的设备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整体审核,防止申报项目中的设备、面积重复申报。

    (三)对设备的要求

    1.购置设备。包括国产和进口设备(含与购置设备配套的软件),如果设备和软件不开在同一发票或不同供应商,需提供新购置的设备与软硬件组合的技术方案及实施的资料,企业新增或增容的配电房改造工程中的变压器、配电柜、高(低)压柜等设备。

    2.自制设备。申报企业应提供制造设备的工艺流程、自制设备性能指标和物料清单(与购入的发票对应)。原则上给予补助的自制设备成本是指购置的原材料。自制设备成本应单独核算,自制设备没有单独核算,应予以核减。

    3.购置和自制设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项目批准范围内的生产性设备;

    2)在项目建设期限内购置的生产性设备;

    3)新生产性设备;

    4)正在使用的生产性设备(不含未使用的闲置设备);

    5生产性设备在项目实施企业使用(含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市本级的总、分公司,特殊原因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转让到市本级企业的设备);

    6)生产性设备单台金额大于2000元以上(含2000元)并计入固定资产金额;

    7)生产性设备已入账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未完工的第1次申报时可在在建工程)。申报项目的生产性设备,应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同前)。

    4.不予补助的设备:生产性设备中的运输、安装、调试、辅助配套设施等费用(运输、安装、调试含在设备价值并协议上不单列金额的除外),(发票日期不在规定期限内);闲置设备(政策性停产、季度性停产除外);用于办公、运输等非生产性设备;旧的或二手设备;原材料、配件、附件等。如:

    1)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显示器(生产车间用除外)、空调、照相机、投影仪等(生产、检测配置的相关设备除外);

    2)运输设备:汽车(特定行业企业或特定用途除外)、电梯(车间用货梯除外)、电动门(车间内的除外)等;

    3)对企业上报设备中,以等为单位的设备;

    4)某种设备和配件开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若不能提供购置开票系统打印的明细清单,不给予补助(如:水泵及配件”******元)。

    5)已申报补助的设备。

    5.进口设备:是指申报企业直接(或委托外贸企业)从国外采购,并报关的设备。

    6.申报补助设备的有关企业,应向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补助设备的标牌及在现场实际摆放位置的照片各一张(也可在申报清单里注明设备安装的具体位置)。

    (四)对设备有效期、设备开具发票和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的要求

    1.对列入上年度、当年度市重点技改项目和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其设备有效期起止时间是: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文)中的建设起止时间中的建设开始时间;止:开具设备票据止的时间为当年度1231日,对于跨年度开具的设备票据,不予确认。

    2.企业购置国产设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准,企业购置进口设备以海关报关单时间为准,对已审核盖章的增值税发票和报关单除外。

    3.“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土建、规划等单项验收材料的时间为准。

    (五)设备投资额、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和计算标准

    1.国产设备: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其设备投资额,是指购置的设备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税额(产品按简易征收或免税的取得普通发票为含税金额)。

    2.进口设备:是指购置设备的金额,不含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额和运输、安装等费用以及滞纳金、罚款等。

    3.地方财政贡献挂钩: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的计算,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的各项税收(不含滞纳金、罚款、稽查查补、代扣代缴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口径,包括: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含出口免抵额调库数)、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城镇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的相关比例计算。

    独立法人并实行单独核算的企业作为考核主体,企业集团获得的补助与集团上交的地方财政贡献额挂钩,下属子公司获得的补助与子公司上交的地方财政贡献额挂钩。

    (六)审核程序

    1.设备审核

    1)完整性、准确性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企业购置国产(进口)设备明细表等表格的统计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填写;

    2)真实性审核:设备和增值税的真实性审核,分书面和实地审核;

    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按简易征收或免税的可为普通发票):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明细账、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明细表核对。企业年报中资产净增加额等方面进行审核。

    银行付款凭证:要求对公账户转账支付,纸质汇票要求提供连续背书复印件及设备销货方的收据、电子汇票提供完整的出票及背书资料。应付款项余额根据合同判断,应付未付予以调减。(注:代垫款项不认可,不论企业还是个人)。

    购置进口设备:提供海关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付汇凭证;从外贸企业购入的进口设备,要求提供报关单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合同(进口产品订货合同中文译本)、供货合同的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供货单位、银行付款凭证中的收款单位一致,并且时间、金额相吻合。

    要求实地一一查看(不允许抽查)设备是否存在,设备上的铭牌与发票上、合同上的名称、型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核减(定制设备如无铭牌,但要提供有技术指标的合同)。

    对设备、发票、付款一一核对,并且设备的实物、发票、付款、台账一致;

    3)合理性审核:要求实地的查看设备与企业提供发票中价格是否合理(金额较大、第三方服务机构不能胜任的,提请有关专家判断);

    4)对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海关报关单原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正面加盖已审核章,并签上审核单位和审核日期。

    2.建筑面积审核

    1)完整性、准确性审核:项目在实施地点、时间、内容、用途等方面是否符合资金申报文件规定,报批、验收材料是否齐全,申报的增加建筑面积计算是否准确;

    2)真实性审核:新建厂房是否符合金政发〔2018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房产证或相关的土建、规划等单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核对建设、规划部门验收意见,对规划图及意见不明确、不清晰的,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明确);

    3)合法性审核: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土地证是否归属申报业主。

    3.地方财政贡献额审核

    1)企业上缴市国(地)税局的税金以当年度11日至1231日时间内实际入库数为准。(不含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罚款、滞纳金);

    2)项目申报主体与税金缴纳主体一致;

    3)核实、计算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写入审计报告。

    (七)审计报告内容

    审计单位通过对项目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出具专项审报告。报告要求:

    1.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市级以上新兴产业技改项目和市级以“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1)企业当年度生产、销售、利润概况;

    2)经审计核实的企业当年度税收入库金额、地方财政贡献额;

    3)项目的立项备案情况:项目列入重点技改项目的文件文号、文件标题。新兴产业技改项目审核认定情况。项目的总投资、实施进展情况,是否完工。项目验收情况;项目补助情况(是否第一次申报),分年度核定的国产、进口、自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

    4)说明审核程序,说明提供材料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年度核减的国产设备投资额、进口、自制设备投资额,明确审计结论和用途。

    2.“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

    1)企业当年度生产、销售、利润概况;

    2)经审计核实的企业当年度税收入库金额、地方财政贡献额;

    3)项目的立项备案情况:项目列入重点技改项目的文件文号、文件标题,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情况,项目的总投资、实施进展情况,是否完工。项目验收情况、项目补助情况(是否第一次申报),分年度核定的国产、进口、自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

    4)说明审核程序,说明提供材料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年度核减的国产(进口)设备,明确审计结论和用途。

    3.“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补助)技改项目。

    1)企业当年度生产、销售、利润概况;

    2)经审计核实的企业当年度税收入库金额、地方财政贡献额;

    3)项目实施地点;土地证和建筑、规划许可证是否齐备,项目规划调整前后建筑用地、建筑占地、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完工,房产证或土建、规划等单项验收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综合验收情况,项目补助情况(是否第一次申报),中介机构核定的可补助的新增建筑面积;

    4)说明审核程序:提供材料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核减(增)的新增建筑面积,核定的新增建筑面积,明确审计用途和结论。

    (八)表格填写要求

    1.表格类别

    表格主要包括企业申报及验收审核系列表样1-18151718除外),第三方服务机构系列表样11-18

    2.填写要求

    相关表格均要求登录金华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系统平台分别填写。企业登录:http://czbz.czj.jinhua.gov.cn。中介机构登录: http://czbz.czj.jinhua.gov.cn:8001/

    1)表样11“( )年度企业申报(核定)国产设备明细表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一个号码填写一行,若一张发票中有两台不同的设备分两行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应分别与表1中的序号和表4中的序号一致,并按序号排列。

    2)表样12“( )年度企业申报(核定)国产设备付款凭证明细表

    3)表样13“( )年度企业申报(核定)进口设备明细表

    按报关单编号,报关单中设备分行填写,一张报关单号码中的一种设备填写一行,同量附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付汇凭证、进口产品订货合同中文译本,编号应分别表2中的序号一致,并按照表11的序号排列。

    4)表样14表样12、表样12排列顺序一致,并按设备付款、付汇时间分次填写。另外,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分2张表填写;

    5)表样15( )年度企业核减(核增)国产、进口、自制设备明细表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填写,一张发票号码填写一行,若一张发票号码中有两台不同核减的设备分两行填写。另外,国产设备、进口设备、自制设备分3张表填写。

    6)表样11附上申报(核定)国产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表样13附上核定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且各类复印件要清楚,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提供材料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设备增值税发票和报关单复印件、海关专用缴款书从企业上报材料中抽取);

    7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技改项目:表样16( )年度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增加建筑面积)核定明细表

    (九)对企业申报市重点技改项目、新兴产业项目、“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和“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材料要求

    1.封面

    2.审计报告及附件

    1审计报告;

    2)市委、市政府批准下达的上年度或当年度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文件;

    3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需提供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的项目验收认定意见(表样1);

    4)新兴产业项目,需提供新兴产业项目认定书(表样7);

    5)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零土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市级以上新兴产业技改项目认定书,市级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认定书;

    6表样12需核定补助国产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表样13需核定补助进口设备报关单复印件,表样14需购置的原材料等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等相关成本的复印件;

    7)审计单位执业证书、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它表样

    1)企业申报( )年度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表样5);

    2)企业申报技改资金设备汇总清单;

    3)申报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固定资产台账(申报补助设备部分)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分别递交到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相关中介机构存档。

    (十)对企业申报“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技改项目材料要求

    1.封面

    2.审计报告及附件

    1审计报告;

    2土地证、新建厂房建筑安装许可证、新建厂房建筑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新建厂房规划验收意见、综合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表样17:( )年度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增加建筑面积)核定明细表;

    5审计单位执业证书、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它附件

    1)企业申报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表样5);

    2)申报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上报金华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系统

    (十一)自制非标准生产性设备评估有关要求

    1.对企业自制非标准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评估,以设备入账成本价值来确定补助。

    2.自制设备原材料入账需核实税务部门正式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已审核通过的设备税务部门正式发票上传金华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系统

    3.申报补助的自制设备,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单独核算其自制设备成本,对列入成本部分应有依据。

    4.评估报告提供附件材料

    1()年度企业核定自制设备明细表(表样14);

    2)表样14中购置的原材料等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等相关成本的附件的复印件。

    (十二)对企业申报技改项目的自制设备材料要求

    1.封面

    2.评估报告及附件

    1评估报告;

    2表样14及其中购置的原材料等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等相关成本的附件的复印件;

    3)评估单位执业证书、(中介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十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核定

    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以事务所为单位核定并汇总,附上已核相关附件,单独装订成册。

    (十四)技改项目审核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中介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另外需明确问题,要求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以便统一汇总,明确后答复。

    (十五)审计报告要求

    中介机构“审计(评估)报告”上传“金华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系统”,若需纸质材料,则一式二份分别报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市财政局工交商贸处。

    联系人: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 钟鸣;联系电话:0579-82463633

    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实施办法(2020年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