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88XD/2020-04592

  • 文件名称:

    关于《金华市区2020年度浙江省云计算及大数据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 成文日期:

    2020-09-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金华市区2020年度浙江省云计算及大数据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07-22 15:14:11 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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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为加强和规范2020年度浙江省云计算及大数据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市区数字经济发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形成了《金华市区2020年度浙江省云计算及大数据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经信局数字经济处,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72012368@qq.com。 

    3.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经信局数字经济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7月30日 

    联系人: 邵 晖   联系电话:82468906


    附件1.《金华市区2020年度浙江省云计算及大数据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

    金华市区2020年度浙江省云计算及大数据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区被列入2020年度浙江省云计算及大数据领域提升发展实施名单,获得2020年度浙江省云计算及大数据领域专项资金1000万元。为规范和加强2020年度浙江省云计算及大数据领域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63号)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合理。

    2.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对重点优秀项目给予倾斜。

    3.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只能用于项目的建设,不得用于人员福利、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二、资金扶持范围和对象

    1.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是列入2020年省云计算及大数据领域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12个项目,若项目有变动,经市经信局同意,允许适当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金华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2.项目应符合《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9〕151号)和《2020年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金华市云计算及大数据领域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3.本办法所指项目总投资为硬件设施建设及专项研发两种形式。硬件设施投入指云计算、数据存储(IDC)、物联网基础设施、数据采集、边缘计算终端等设施设备费用,不包含土建及装修部分;研发投入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文件执行。

    三、扶持方式和标准

    1.专项资金主要采用直接补助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项目验收时的第三方审计费用、验收专家费用从专项资金余款中支出。

    2.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给予90万元和8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

    3.为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高质量完成项目合同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剩余的专项资金平均分配到经专家组认可的全面完成投资额、各项指标任务完成较好、顺利通过验收的项目。

    四、拨付程序

    1.市经信局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和扶持标准、项目验收情况,统筹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安排文件。

    2.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原则上由所在区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考虑到项目资金投入较大,各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在完成项目投资额50%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预拨付不超过50%的资金补助额,余下资金通过验收后再拨付。

    3.所在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文件,按要求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进度,并于项目实施第一年、第二年的12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项目验收

    1.项目实行验收制。项目承担单位应与所在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格式见附件2)。项目合同书作为验收依据。

    2.市经信局为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会同所在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3.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审查项目验收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经信局。

    4.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首期补助资金下达后次年年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四)和相关项目验收资料,所在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经信局。

    5.市经信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是否同意验收。验收方式为会议验收。

    会议验收是指由专家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必要时须进行现场考核,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6.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内容实施情况、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的完成情况、项目取得成果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7.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合同书原件、项目总结报告、软件评测报告或检验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总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等)、用户使用报告、其他证明材料(获得知识产权、奖励、资质等证明材料)。

    8.项目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组成员由同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长由验收组成员推选产生,验收组须提供书面验收意见。

    9.项目核心模块必须自主开发,项目与合作单位共同研发的,委外费用不计入总投资额。

    10.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

    通过验收是指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

    结题是指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但项目实际投资额应不低于项目合同书确定的计划投资额的50%。

    不通过验收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未实施或实际投资额偏低(项目实际投资额低于项目合同书确定的计划投资额的50%);项目核心模块非自主开发,委外费用超过50%;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较差;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11.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项目验收后10日内,书面向市经信局提出。市经信局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12.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验收证书相关内容,经所在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审查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验收证书。

    结题项目,取消余下资金补助,并暂停项目承担单位二年省、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验收不通过项目,取消余下资金补助,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五年省、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六、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1、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补助资金后,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用途建立专项账户使用资金,按项目合同书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自觉接受市、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五年省、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2、验收不通过、结题项目取消等余下补助资金,统筹用于经专家组认可的全面完成投资额、各项指标任务完成较好、顺利通过验收的项目。

    3、所在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将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