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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经信局关于 《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市经信局
2020-08-13
主动公开
金华市经信局关于 《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朗读
为加快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优势产业与重点行业集群培育,培育八大细分行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产业,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赢实体经济翻身战,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8〕202号)文件精神,金华市拟在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龙头骨干企业中开展“数字化车间无人工厂”培育创建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9〕15号)、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作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8〕248号)、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63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金政发〔2015〕40号)文件要求,市经信局牵头制定了《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经信局投资处,联系人:徐翔,联系电话8246978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8月19日。
附件: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8月13日
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优势产业与重点行业集群培育,培育八大细分行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产业,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赢实体经济翻身战,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金华市本级立项开展2019年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工作,现将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创建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列入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中安排给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提供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支持“机器换人”工程服务平台、“机器换人”服务中心等服务体系建设;举办全市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试点示范现场推进会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是指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产业集群特征明显、产业链完整,在全省具有领先优势,或者具有一批国内、国际领先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智能制造工作基础较好,有一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项目以及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重点项目库项目;有明确的推进智能制造工作方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验收认定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服务机构技术服务等成效评价工作。负责全市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现场推进会的会议组织工作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工程服务平台和工业设计中心共同负责为企业实施“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搭建专业服务平台,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列入“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项目进行验收评级工作。协助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宣传推广、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试点方案,重点支持:
(一)数字化车间
设备数字化
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50%以上。数据采集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技术,实现加工设备、检测设备、物流设备的联网运行,采集设备的运行数据,信息的上传率达到50%,实现设备实时监控。
生产过程数字化
建立制造执行系统,完成车间作业计划管理和调度、工艺执行管理、物流与仓储管理、质量分析管理与跟踪、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数字化建设,实现车间可视化管理。
车间信息集成
实现设备实时数据采集系统、制造执行系统与企业管理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实现车间软硬件系统优化运行控制和集约化生产。
目标
与数字化车间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产效率提高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二)无人工厂
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
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工厂建设内容
满足相应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要求,开发出本厂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生产过程实现数字化和网络化。
设备数字化
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50%以上。
设计数字化
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要求在70%以上,具有设计知识管理功能。
管理数字化
以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和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系统(MES)为核心,结合其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订单管理、生产管理、售后服务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数字化网络化制造体系。
产品数字化服务
对于整机产品类,建有产品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产品可查询可追溯。
决策智能化
实现产品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制造、产品运维等环节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实现工厂全业务流程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目标
与智能工厂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产效率提高10%,产品研发周期降低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三)金华市本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
(四)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
(五)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推进工作。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金华市本级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的项目单位对项目总投入超过300万元,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研发投入的费用;
(三)申报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项目单位、工程服务平台单位、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已建立专项资料台账。
第四章 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的补助为验收评定后奖励的方式。
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示范企业、金华市本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和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实施专项资金奖励,用以加快推动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工作顺利开展。项目经第三方机构审定、相关专家验收认定(验收认定操作规程另行制定),按专家验收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等级专项资金奖励。数字化车间的评定等级分A、B、C三级,其中A级不超过200万元,B级不超过150万元,C级不超过100万元,被认定为无人工厂的,直接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省、市两级资金的就高不就低享受,优先兑现省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级资金补齐(当市级资金补助标准高于省级资金的前提下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对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工程服务平台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工程服务平台年度目标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服务效果最终确定,单个平台建设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根据服务中心年度目标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服务效果最终确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项目验收和等级评定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省“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对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推进的有关工作及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和推广活动予以资助,技术对接会议承办和“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省财政厅下拨的专项资金规模和市本级申报项目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度。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下发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文件,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文件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并提交市经信局。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书(具体格式和内容以项目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二)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专项项目还须提供:
1.“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专项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
2.企业“质效提升”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工业新产品、产品合格率、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等相关材料;
3.企业近三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企业成立不足三年,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三)行业工程服务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补助项目,还须提供实际投入的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服务方案、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等)。
(四)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
(五)申报通知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专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专项服务成果由市经信局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认定。
第十九条 “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专项资金资助的产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经信局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信局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中安排给金华市本级“数字化车间和无人工厂培育创建”提供的专项资金到位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市经信局项目承担企业、工程服务平台进行拨付。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获得资助后,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向所属区经信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产值、税收、产品(项目)研发后续情况、新增经济效益等数据。市经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有关企业抽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重新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