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88XD/2021-00014

  • 文件名称: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 成文日期:

    2021-01-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1-01-20 10:56:30 来源:中小企业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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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为加快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经市政府办公室立项同意,我局起草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经信局企业处,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76041001@qq.com。

    3.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经信局企业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1月28日

    联系人:陈斌  联系电话:0579-82495066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提升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量质兼顾,全面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园。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园区发展定位

    (一)打造特色化基础平台。小微企业园是小微企业集聚、规范、创新、绿色、安全发展的特色化基础平台,是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承载地,是同类同产业分散小微企业集聚提升发展的平台,是新产业、新动能培育孵化的平台,是招引外地小微企业和项目入园发展的招商引资平台,具有准公共属性。

    (二)打造特色化产业平台。小微企业园坚持“一园一业”“一园一品”原则,按照产业或企业类别,遴选优质同类小微企业入园集聚,产业集聚度要达到70%以上,建设“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园。小微企业园要聚焦本地重要标志性产业链和传统优势特色产业链,与大企业形成产业链协作配套关系,互动发展,助推地方产业发展壮大。

    (三)打造特色化政府服务平台。各地要把小微企业园作为政府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精准便利的公共服务,提供及时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加强园区建设规划

    (一)抓好总体建设规划。按照“布局科学、规模合理、产业协同、分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调整,以“区中园、园中园、镇中园”等形式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规划建设配套高端制造的小微企业园和新兴产业“双创”孵化园;鼓励规划建设支持创业就业、承接产业转移为主的小微企业园;鼓励规划建设重点细分行业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围绕金华市“8+N”重点细分行业培育,建设具有地方特色小微企业园,走小微企业园特色化、差异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二)提高制造业小微企业园比重。各地要在产业发展规划中统筹谋划建设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确保新增和新开工的小微企业园以生产制造业园为主,加强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数字经济、生产性服务、创业创新类园区建设。到2023年,全市制造业小微企业园数量和建筑面积占比均要达到75%以上。

    (三)加强入园企业培育规划。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园在产业集群、企业集聚、要素集约、服务集成和治理集中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入园企业培育,加快“小升规”速度,各地要制定小微企业园“小升规”工作方案,明确“小升规”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按照小微企业园面积明确培育“小升规”企业的比例指标,设置一定的培育期,原则上每20亩用地,培育1家规上企业。

    三、完善园区建设标准

    (一)明确建设规模要求。提升新建园区建设标准,注重规模效应,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原则上应在100亩以上,大力提升容积率,集约利用土地。对小微企业园以外相同产业1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应工业用地。

    (二)明确主体建设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小微企业园建设导则,对不同产业小微企业园的容积率、建筑规模、建筑密度、厂房结构、层高、开间进深、结构承重、物流通道等方面明确标准和要求,确保小微企业园建设规范有序,确保建设质量。

    (三)明确生产生活配套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小微企业园道路、电力、消防、安全、环保、信息网络、物流仓储、供热供气、商务办公、住宿餐饮等生产性服务和生活性配套设施建设要求,为企业生产和员工生活提供便利。

    四、加强园区建设规范

    (一)规范项目立项审批。新建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组织联审,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立项。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招投标等手续。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按要求报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认定。规模较大,分期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可分期单独进行审核认定。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地要按照小微企业园发展规划,制定分年度建设目标和计划,对所有在建和新开工小微企业园项目实行全流程清单式管理。小微企业园建设单位按照小微企业园总体设计要求,制订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小微企业园主体建设目标、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招商方案、投资模式、产权分割等内容,明确生产生活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物业管理办法。各地要与小微企业园建设业主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对开发建设要求、自持比例、自持年限、价格限制、亩均产出、企业出入园等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各地要加强小微企业园的运行统计监测,及时上报园区新开工、投资进展、建成投运等情况,作为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三)发挥政府投资引领。加大政府对小微企业园建设的投资引导力度,坚持以政府主导开发为主,其他市场主体开发为辅的多元开发模式。国有资本应侧重于投资建设以制造业标准厂房和科创孵化类为主的小微企业园,提供低成本发展空间;民间资本可以租售结合方式投资开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国有资本参股投资,持有部分厂房用于调节平抑租售价格。鼓励行政村抱团出资参与小微企业园建设。

    五、加强园区管理规范

    (一)打造专业化运营机构。鼓励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培育和引进一批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集企业招引、运营管理、产业链服务于一体的品牌化、专业化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创新完善各项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和制度,全面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可实行或纳入社区化管理。加强园区物业管理,各地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可适当降低物业维修基金的缴存标准,建立价格调控机制。

    (二)严格企业出入园机制。各地要制定企业入园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入园的基本条件、产业导向、入驻流程等内容。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小微企业优先入园。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入驻企业履约出园规定,明确相应的约束和退出机制。入园企业与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在入园前签订履约出园协议,对项目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环保安全、企业能耗等达不到事先承诺要求的入园企业按规定进行处理,倒逼低效企业转型升级或退出园区。

    (三)推进数字化赋能行动。坚持以数字化推动园区管理,加快小微园数字化建设,重点突出园区智慧化管理和智能化安全环保监控预警等基本功能,推动入园企业实施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数字化园区建设统一接口标准,与全省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四)加强安全环保消防监管。建立健全“地方负总责、部门强监管、乡镇(街道)管园区、园区管公建、企业负主责”和“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小微企业园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新建小微企业园接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平台(实战指挥平台),现有小微企业园未接入的要限期完成改造。生态环境部门要把小微企业园纳入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体系,畅通利用处置机制,对承担统一收运的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入园企业、园区运营机构、园区属地管理部门要落实小微企业园安全消防检查报告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安全检查业务指导工作。

    (五)严格实施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结合小微园建设发展情况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孵化培育成效和企业服务功能,按不同类型园区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统计、税务等涉企部门应提供相关数据、参与绩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原则上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都要纳入年度评价范围,新建成的小微企业园给予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3年内可自愿参与绩效评价。小微企业园按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六、加强园区产权管理

    (一)采用租售模式。鼓励小微企业园通过租赁方式经营。以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园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不动产登记和转让(销售),产权销售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参照房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利用存量用地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项目,需实施分割转让或销售的,应先由政府收回,重新进行公开出让。

    (二)明确分割标准。允许小微企业园进行定制化预售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证,预售办法由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建工业地产模式的小微企业园,允许按审定的规划建设方案、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约定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和销售,但不得改变规划功能和用途。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及消防安全疏散要求的条件下,生产性用房可按幢、层、竖向单元为基本分割单元,其中,双拼、多拼生产性用房允许竖向单元按层分割,最小分割单元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明确自持标准。开发主体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0%,自持部分不可销售和转让,食堂、宿舍、办公楼等必须自持,自持年限与用地年限相同。项目用地内非生产性用房、公共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配电、消控、门卫、快递等)用地及建筑物产权不予分割登记,作为小微园内各产权人的共同共有部分。

    (四)加强对工业地产的管控力度。各地要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投资和引导,以限地价、限房价、限转让、限自持等方式对工业地产开发进行适度管控,制定小微企业园租售指导价格,确保小微企业园用地价格和厂房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

    七、加强园区激励引导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小微企业园认定、创牌、数字化建设、企业入园、企业培育、投资建设等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市区每年从市经信局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小微企业园专项激励,根据各区小微企业园建设考核排名进行切块补助。同时,对小微企业园创牌、企业入园、投资建设给予补助。


    (一)小微企业园创牌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标准予以奖励,在不同年份获得的,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小微企业入园。按照小微企业园内的“小升规”企业数量,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家的奖励。市区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含园区持地主体)年度企业分类评价,自首次入驻或认定年度起设置3年的过渡期,不实施资源要素反向倒逼政策。


    (三)建设投资补助。对改建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按照审核确认的投资额,给予投资建设主体一定标准的奖励,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涉及小微企业园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八、加强资源要素保障

    (一)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各地要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用地等资源,为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保障。结合工业全域整治活动,重点破解闲置用地、低效用地、分散用地、碎片化用地等各类低效工业用地问题,计划通过三年的努力,逐步实现园区外无工业“低散乱”企业的目标。鼓励符合规划的低效物流用地通过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变更为工业用地,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出台拓展小微企业园用地政策,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批而未供土地消化、闲置土地处置及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机制,对利用批而未供、闲置或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的,给予计划指标奖励。

    (二)加强金融等要素保障。把小微企业园列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的重点服务对象,运用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定向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首贷户拓展行动”,持续加大入园小微企业融资覆盖面,稳步提升信用贷款占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贷款可按照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授信管理。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园内企业实行费率优惠,并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加强用电服务保障,发改部门要推进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以园区为单位抱团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降低入园企业用电成本;供电企业要降低园区用电接入一次性投入成本和综合用能成本,努力打造电力+小微企业园样板工程。

    (三)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各地要把小微企业园纳入“三服务”重点对象,“三师”助企服务机构优先为小微企业园提供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创新券、服务券优先向小微企业园和入园企业发放。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推进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企业码),金融服务、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安全生产、物流仓储、电商直播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入驻,为入园企业提供金融、技术、产品检测认证、法律、信息咨询、教育培训、仓储物流快递等专业化全方位服务。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工业设计中心、人力资源产业园、电商园与小微企业园对接联动,实现资源共享,破解小微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招引、供应链等方面的难题。

    (四)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地要全面梳理和总结提炼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成功经验,积极创新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集成服务、企业培育、数字化小微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举措和政策措施,利用网络平台、电视平台、“企业码”平台、企业服务平台、园区平台等多位一体的宣传平台,以专题现场会、案例汇编、工作简报、媒体宣传等方式,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树立典型示范,加强宣传报道,营造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其他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所涉及的补助资金,市区企业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市经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意见和实施细则,政策实施期间,国家、省有新政策要求的,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