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88XD/2021-00002

  • 文件名称:

    《金华市集成电路产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图文解读

  • 发布机构:

    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1-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集成电路产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图文解读

    日期:2021-01-04 11:54:04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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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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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jxj.jinhua.gov.cn/art/2020/9/15/art_1229165172_1413309.html

    金华市集成电路产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9〕151号)、《关于公布2020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作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63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为七个部分内容:使用原则、扶持范围和对象、分配方式、确定方式、项目验收、资金管理和拨付、监督检查。

    使用原则

    1.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合理。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基础上,对重点优秀项目给予倾斜。

    3.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只能用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扶持范围和对象

    项目应符合《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9〕151号)和《2020年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金华市集成电路产业培育发展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项目对象包括集成电路芯片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集成电路材料制造、集成电路装备制造、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必须是在金华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规范管理,正常经营的),主要有:

    1.研发设计类项目。对集成电路产业研发投入超过300万元(含)以上项目。

    2.自主芯片首购首用项目。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发并首次在本地应用的自主芯片或模组,规模化应用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3.新建或技改项目。企业在设备购置、技术开发、技术购买等方面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分配方式

    资金原则上补助给列入2020年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金华集成电路产业培育发展方案的项目,如项目没有如期开展,可以延伸到其他的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制造和本地应用等项目,项目建设期在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

    另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方案、项目咨询编制等费用,立项、验收时的第三方审计、专家费用等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确定方式

    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形式。

    1.项目初审:由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申报项目真实性,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备、有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至市经信局。

    2.专家评审:组织集成电路、财务专家对项目开展评审。主要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品技术水平、财务、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项目验收

    1.金华市经信局为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会同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2.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

    3.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和相关项目验收资料,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审查项目验收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报金华市经信局。

    4.金华市经信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以现场验收的方式确定是否同意验收。

    5.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内容实施情况、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的完成情况、项目取得成果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6.验收材料包括:项目立项申报资料、项目总结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总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等)、用户使用报告、其他证明材料(获得知识产权、奖励、资质等证明材料)。

    7.项目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组成员由集成电路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长由验收组成员推选产生,验收组须提供书面验收意见。

    8.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

    资金管理和拨付

    1.市经信局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文件、项目立项情况,统筹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安排文件。

    2.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一次性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县(市、区),由所在县(市、区)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考虑到项目资金投入较大,各地可以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在完成项目投资额50%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预拨付不超过50%的资金补助额,余下资金通过验收后再行拨付。

    3.项目立项半年后未启动,取消项目立项,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将专项资金退回至金华市经信局,进行全市统筹。

    4.项目验收结题的,由相关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经信局同意,最终确认结题。视实际情况收回补助资金。

    5.项目验收不通过的,不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监督检查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拨付的项目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用于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2.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市经信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监督。项目完成后,应及时上报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或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处理。

    3.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将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经信局。

    原文件及附件

    原文件及项目所需附件具体可查看,具体可查看

    http://jxj.jinhua.gov.cn/art/2020/9/15/art_1229165172_1413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