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88XD/2022-00023

  •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 文件字号:

    浙经信消费〔2022〕12号

  • 成文日期:

    2022-01-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2-09 10:05:46 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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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国家、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就我省开展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工艺美术专业高层次人才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艺美术从业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队伍,为提升我省工艺美术行业传承与创新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艺双馨。把品德放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坚守艺术初心、追求德艺双馨,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二)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我省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艺美术专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其职业发展特点,建立分类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工匠精神,营造潜心创作、扎实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四)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和创新性,充分调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的积极性。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下简称“高级职称评审”),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工艺美术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高级职称评审。部属单位和外省人员需在我省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评审主体

    1.评审委员会。省经信厅负责组建“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称“浙江省工艺美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按照规定权限开展职称评审。高评委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厅,负责高评委日常事务工作。

    2.评审专家库。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浙江省工艺美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须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高级职称。

    3.年度评委会。高评委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5名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年度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三)评审流程

    工艺美术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具体按年度评审通知要求进行。

    1.个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照《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当年度评审通知要求,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我的业绩档案”等,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核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3.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报送高评委。

    4.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承接高评委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高评委办公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量化赋分等方式,对申报人员提出推荐意见。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6.公示发证。评审会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经信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自行下载或打印本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实行自主评聘单位的通过人员,由高评委办公室寄发《评审结果通知书》,供用人单位作为评聘依据。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省经信厅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艺美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是工艺美术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工艺美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服务保障,做好政策宣贯解读,引导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高级职称评审。要加大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为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参评高级职称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和尊重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严肃考评纪律。对申报人员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工艺美术高级职称,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评审机构或人员违反评审政策、程序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做好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培养工艺美术行业高端人才,推动全省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艺美术的制作、研究、设计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四条 建立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量化评分标准和自评分规定分值。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员需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完成《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附1)学时。

    第八条 申报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工作考核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满5年。

    2.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需转评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艺美术师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副高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3.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

    4.不符合上述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经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或2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每名专家或大师当年度最多推荐2名申报人员),并取得下列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可直接申报: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收藏并展出3件(套)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获得国家级专业展览大赛金奖(特等奖、一等奖)5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专业展览大赛金奖(特等奖、一等奖)8项以上。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科技奖项分类见附3)。

    (4)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5.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领域)、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列入国家重点人才项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二)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工艺美术师职务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受聘工艺美术师职务满5年。

    2.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需转评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艺美术师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中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相应年限(博士满2年,硕士及以下满5年)。

    3.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5.按照《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附2),自评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6.不符合上述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经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或2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取得下列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可直接申报: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收藏并展出2件(套)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展览大赛金奖(特等奖、一等奖)4项以上。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或二等奖(排名前3位)。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7.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领域)、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银奖铜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一条 专业工作业绩

    (一)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人员受聘高级工艺美术师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其中6项以上条件: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2件以上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收藏并展出2件(套)以上。

    3.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展览大赛金奖(特等奖、一等奖)5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省(部)级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

    4.为主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5.成功培养1名以上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并培养3名以上高级工艺美术师或5名以上市级工艺美术大师。

    6.为主参与编写政府组织编撰的著作1项以上并公开出版或主持编著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2项以上并公开出版。

    7.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性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8.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排名前3)。

    9.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2项以上团体标准。

    10.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或二等奖(排名前3位)。

    11.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

    (二)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人员受聘工艺美术师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其中5项以上条件: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1件以上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收藏并展出1件(套)以上,或被国家二级博物馆收藏并展出2件(套)以上。

    3.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展览大赛金奖(特等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前五名,省(部)级专业技能竞赛前三名。

    4.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5.成功培养3名以上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3名以上工艺美术师,或5名以上助理工艺美术师。

    6.参与编写政府组织编撰的著作1项以上并公开出版,或为主参与编著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2项以上并公开出版。

    7.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性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8.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专利5项以上。

    9.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2项以上团队技术标准。

    10.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11.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量化赋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或近五年所取得,同时需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等级的奖项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工艺美术领域专业包括:雕塑雕刻工艺、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二)“主持”是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编著、标准中的总负责人或子项目负责人;“主要”“为主”指排名前3。

    (三)编著的著作字数应达到3万字以上。

    (四)“公开出版”“公开发行”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著作、培训教材和书籍,或业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主办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不包含论文集。

    (五)国家一、二级博物馆是国家文物局定级评估产生的;国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是指国家编制办批准的中国美术馆、中国工艺美术馆。

    (六)省(部)级以上专业大赛是指中国工艺美术博览会、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手工艺术精品博览会、中国(浙江)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等国家、省(部)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可的工艺美术展览赛事。(具体由高评委认定)。

    (七)获奖、收藏需体现作者(设计者)名字。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九)“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5〕108号)同时废止。工艺美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由各地市自行制定。

    附:

    1.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doc

    2.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doc

    3.科技奖项分类表.doc


    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1〕6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针对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 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般公需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内容(学习途径以及学时登记详见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行业公需科目主要包括工艺美术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由省经信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

    专业科目主要包括工艺美术设计制作、工艺美术市场营销、工艺美术教育培训、工艺美术展览展示、工艺美术信息管理等。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或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六条 接受工艺美术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工艺美术类高研班,省级以上、市县项目可分别认定登记36个、24个学时。

    (二)参加工艺美术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以通知文件、培训签到、考试考核合格证、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三)参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按课件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四)发表工艺美术类论文、著作、调研报告,每篇可认定登记12个学时。

    (五)参与工艺美术类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每项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可分别认定登记36个、24个、12个学时。

    (六)参与工艺美术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定,每项可认定登记36个学时。

    (七)获得专利授权的,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可分别认定登记36个、24个、12个学时。

    (八)参加工艺美术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程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证等证件为认定依据。

    (九)到高校、职校担任兼职教师或参加工艺美术领域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第七条 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行业公需科目以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情况,由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如实登记。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相应称职的资格。




    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打分

    佐证材料

    基础条件(20分)

    职业道德(10分)

    为企业或行业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进行职业培训1次得2分,为青少年进行公益培训1次得1分,累计最多得10分。


    培训班文件或培训班教师聘书,培训班照片

    获国家级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得10分,获省级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得8分,获市级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得5分,获县级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得3分;近五年内获单位工作先进或考核优秀的得2分,累计最多得10分。


    荣誉证书

    学历及从业年限

    10分)

     

    博士研究生毕业得10分,硕士研究生毕业得6分,本科毕业得4分,其余不得分,以最高学历得分为准。


    学历学位证书

    从事工艺美术领域工作20年及以上得10分,10-19年得6分,5-9年得3分,否则不得分。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师徒协议等证明

    工作业绩(90分)

    馆藏及作品展(20分)

    在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举办个人作品展每次得5分,在国家二级博物馆举办个人作品展每次得3分,累计最多得10分。


    现场照片和文字报道等相关证明

    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收藏每件(套)得5分;被国家二级博物馆收藏每件(套)得3分,累计最多得10分。


    收藏证书

    项目及获奖(30分)

    省(部)级以上专业大赛,特等奖或金奖(一等奖)得5分,银奖(二等奖)得3分,铜奖(三等奖)得2分,同一作品按所获得最高奖项计分一次,累计最多得30分。


    获奖证书

    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每1项得2分,累计最多得10分。


    相关证书

    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得30分,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得20分、二等奖得15分,三等奖得10分,累计最多得30分。


    获奖证书

    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得10分,为主完成得20分;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得5分,为主完成得10分,累计最多得30分。


    立项书、合同书、验收报告

    理论成果及知识产权(20分)

    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国家、行业、地市标准得20分;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本专业团体标准得10分,主持编写得20分。


    相关证明

    参与编写政府组织编撰的著作并公开出版得5分,为主编写得10分;参与编著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并公开出版得3分,为主编写得5分,累计最多得10分。


    作者页,书号页

    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得2分,累计最多得10分。


    论文页、期刊封面、刊号页,网络杂志论文页

    获发明专利得10分,获实用新型专利得5分,获外观专利得1分,累计最多得20分。


    专利授权证书

    授徒传艺(20分)

    徒弟获得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或工艺美术师职称的每1位得3分,获得县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或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的每1位得2分,累计最多得20分。


    师徒协议、徒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得10分,为主组织得20分,累计最多得20分。


    相关证明材料

    加分条件(20分)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等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项的,加20分;

    2.获得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钱江技能大奖、世界技能大赛银奖铜奖、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省劳模等省级荣誉称号或奖项的,加10分;

    3.市(厅)级工艺美术领军人才,获得市级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匠、劳模等市级荣誉称号的,加5分;

    4.获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加10分,获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加6分;获市(厅)级专业技能大赛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加3分;

    5.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加10分;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加6分;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加3分;

    6.现担任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会长加3分,副会长、秘书长加2分;

    7.现担任市、县级相关行业协会会长加2分,副会长、秘书长加1分。

    每项可累计加分,但累计最多得20分。         


    相关证书

    1.该赋分标准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参照《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十五条。

    2.开展培训是指同时为20人以上授课的培训活动,为企业或行业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进行职业培训是指在各部门、协会、企业组织的高研班、培训班授课,为青少年进行公益培训是指在各部门、协会、中小学组织的活态体验、手工艺进校园等活动授课,不包含为高等院校学生的授课(具体由高评委认定)。                                                                                                                                                                                                                                                                           
      3.省(部)级以上专业大赛是指中国工艺美术博览会、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手工艺术精品博览会、中国(浙江)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等国家、省(部)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可的工艺美术展览赛事(具体由高评委认定)。
                                                                         4.获专利授权的按表中计分标准计分,获得专利受理的不予计分。

    5.获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取得的业绩成果方可计分。  

    6.基础条件和工作业绩中,三级指标的累计得分不超过二级指标对应的分值。                                                                                                                                                                                                              


    科技奖项分类表

    奖项

     

    序号

    国家级科技奖

    省、部级(国家级行业)或相当级别科技奖

    市、地、厅级(省级行业)或相当级别科技奖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

    地级市、厅级自然科学奖

    2

    国家自然科学奖

    省、部级技术发明奖

    地级市、厅级技术发明奖

    3

    国家技术发明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地级市、厅级科学技术

    进步奖

    4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备注:

    1.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国家级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国家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2.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省级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