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88XD/2024-04930
《金华市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等五个实施细则(办法)政策解读
市经信局
2024-10-09
主动公开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特制定以下五个实施细则,以推进制造方式转型、壮大优质企业主体、加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促进金华市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细则
(一)金华市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
(二)金华市区支持软件信息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
(三)金华市区支持半导体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四)金华市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五)金华市工业设计管理办法(修订版)
三、细则内容
(一)金华市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
1.适用范围:
市区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奖励标准:
(1)首次入选省雄鹰(链主)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的,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2)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3)首次认定为省民营经济总部领军(示范)企业、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4)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美丽工厂”标杆企业的,奖励30万元。
3.奖励说明:
(1)入选省雄鹰(链主)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认定为省民营经济总部领军(示范)企业、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市级“美丽工厂”标杆企业的,资金兑现地以入选(认定)主体注册地为准。
(2)业营业收入以统计单一主体为准申报,子公司、控股公司等不纳入合并。
(3)企业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所生产的工业产品销售收入。
(4)同年度同一申报项目获得两个以上奖项,按最高奖项实施奖励。
4.资金申报程序:
(1)省雄鹰(链主)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省民营经济总部领军(示范)企业、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市级“美丽工厂”标杆企业奖励资金无须申报。
(2)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填写《市区工业大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通过金华市财政局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
5.资金审拨程序:
(1)省雄鹰(链主)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省民营经济总部领军(示范)企业、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市级“美丽工厂”标杆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经信局根据有关文件下文拨付。
(2)其他奖励资金按隶属关系完成区初审、我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我局审核、公示后,下文拨付。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细则由金华市经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订。
(二)金华市区支持软件信息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
1.适用范围:
(1)在市区依法注册、上报统计数据,以互联网或物联网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开展经营活动的软件信息业企业及有关园区运营机构。
(2)软件信息业企业应当具备员工8人(其中在金华缴纳社保人员不低于6人)以上、营业收入8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
(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被纳入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且正常报送月报。
(4)软件企业指达到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软件服务销售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0%)条件的企业。经省认定的软件企业指往年或当年度经省经信厅认定(核查)通过,当年度具备本项所述软件企业条件的软件企业。
(5)园区运营机构所经营的园区在2024年度之后(含2024年度)经省认定为小微企业园。
2.奖补资金种类和标准:
(1)房租补助。新引进和培育的企业,自成立年度起三年内每年按人均15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给予奖励。
(2)企业研发奖励。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年研发投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研发投入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委托外部单位开发的费用不列入实际投资额计算奖励范围。研发项目需取得科技部门研究开发项目登记证书。
(3)软件人才工作奖励。毕业5年内的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等专业全日制大专学历人员来市区软件企业全职就业,满一年奖励个人1万元,满二年和三年分别奖励个人2万元,满四年和五年分别奖励个人3万元;本科学历人员满一年奖励个人2万元,满二年和三年分别奖励个人3万元,满四年和五年分别奖励个人4万元;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满一年奖励个人3万元,满二年和三年分别奖励个人4万元,满四年和五年分别奖励个人5万元。享受软件人才工作奖励政策的人员可同步享受其它通用型人才政策。
(4)上规模奖励。申报主体是独立法人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经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上述营业收入突破为自政策实施以来首次突破,且当年度营收同比实现正增长。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类政策。
(5)园区运营奖励:软件信息业营收占小微企业园园区内企业总营收比重达到70%以上的年度,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其中园区内企业营收总和超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机构30万元。
3.申报材料:
(1)公共材料
①年度市区软件信息业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或年度市区软件信息业房租补助申报表(附件2);
②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12月增值税申报表)扫描件。
(2)专项材料
申报单位依据不同申报项目报送。
①申报企业房租奖励的,需提供企业用房租赁合同扫描件,企业用房租赁费用正式票据扫描件;
②申报企业研发奖励的,需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当年度研发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及研发投入明细清单(需盖公章);
③申报软件人才工作奖励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需提供软件人才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扫描件,提供真实性承诺书,提供软件人才工作奖励申报汇总表(附件3);
④申报园区奖励的,需提供园区物业产权证明或说明,租用物业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园区内企业清单及营收明细表,以及软件业务收入明细表;并需提供真实性承诺书。
⑤申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奖励的,提供营业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软件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奖励的,提供往年认定、核查相关文件或证书。非当年度核查通过的,还应提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附企业职工的学历证明、研究开发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企业职工社保总名单及缴费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软件服务销售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除报送上述专项材料外,根据审核需要,申报单位还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其他相应材料。
4.资金审拨程序:
(1)企业申报、审核、拨付程序:凡符合本细则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企业,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各区经信部门申报,区经信部门按规定程序初审通过后,报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2)备案与监督:市经信局下达资金文件,区经信部门下拨资金后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细则由金华市经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订。
(三)金华市区支持半导体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1.适用范围:
在市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半导体企业,主要包括光电器件、传感器、分立器件(包括二级管、MOSFET、IGBT 、晶闸管及晶振等)、集成电路(集成电路的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及相关重要材料、核心设备等)相关企业。
2. 奖励标准:
(1)设备投资额奖励:通过备案的半导体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自主技术的芯片、存储器、封装测试项目及芯片设备(如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气相沉积设备等)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2)洁净室奖励:半导体企业建设万级及以下洁净室且投入量产的,按洁净室装修工程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奖励说明:
(1)申报设备投资额奖励的项目
①项目需先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第一条第一项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细则)规定开展工业投资项目申报;
②项目申报后,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第六条第二十项支持半导体产业发展政策核定奖励。
(2)申报洁净室奖励的项目
①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
②设备购置与项目实施期一致;设备实物、台账、发票一致。
③洁净室装修工程主要包括围护结构工程、地面处理、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空气洁净系统、相关管线与设备、环境监测与控制系统等。
4.企业申报材料:
(1)申报设备投资额奖励的,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第一条第一项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细则)相关材料要求申报,在申报中备注为半导体项目;提交市区半导体项目设备投资额奖励申报表。
(2)申报洁净室奖励的,需提供洁净室装修项目汇总表(附件2)、洁净室等级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第三方等级检测报告)、项目合同、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具体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
5.资金审拨程序:
(1)企业申报、审核、拨付程序:凡符合本细则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企业,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各区经信部门申报,区经信部门按规定程序初审通过后,报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2)备案与监督:市经信局下达资金文件,区经信部门下拨资金后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细则由金华市经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订。
(四)金华市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1.适用范围:
在金华市区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奖励标准: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对单一项目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项目总投资额按出资比例折算成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投资额,再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投资额10%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奖励条件及说明: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投资的项目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设备投资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第一条第一项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细则)相关材料要求申报;其它投资依据项目竣工报告等资料,根据实物、台帐、发票等形成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2)投资对象属于市外新引进的新兴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半导体、人工智能、软件信息服务业、量子通信、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新材料、氢能等。
(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市区单个新兴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中发挥主导作用。
(4)政策期内的投资项目跨年度的可合并申报,实物、台账、发票一致,发生时间在政策期内,2027年开展最后一次申报兑现,逾期视同放弃。
4.申报材料:
(1)《市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招商投资协议、备案、竣工报告等相关文件扫描件;
(4)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第一条第一项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细则)申报工业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在申报中备注为新兴产业股权投资项目。
5.资金审拨程序:
(1)企业申报、审核、拨付程序:凡符合本细则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投资机构,按投资项目隶属关系向各区经信部门申报,区经信部门征求区招商部门意见,按规定程序初审通过后,由区经信部门报市经信局审核并征求市招商部门意见后,公示结束审定通过予以拨付。
(2)备案与监督:市经信局下达资金文件,区经信部门下拨资金后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行为,经核查属实,除按照国家规定追究责任外,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追回拨付的奖补资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报补助资格。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金华市区,企业享受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细则由金华市经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订。
(五)金华市工业设计管理办法(修订版)
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金华市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2)申报单位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3)申报单位需稳定运营两年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
(4)中心组织机构健全,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2.金华工业设计大赛的产品(作品)申报条件:
(1)参赛产品(作品)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参赛产品(作品)必须符合大赛主题要求,具有先进性或创意性。
(3)“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产品类、创意类参赛对象区域与性质不限,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报。
(4)“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的产品类产品(作品)必须形成完整的产品设计,获奖作品设计单位(或个人)必须与本地命题企业办理设计图纸、材料、工艺技术等资料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兑现奖金;创意类产品(作品)必须包含效果图、结构图、基本人机尺寸及原理说明或设计说明。
3.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
a、申报单位概况;
b、组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基本条件及优势;
c、组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必要性;
d、现有工业设计中心概况和组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可能性;
e、近两年工业设计创新取得的主要成效(含专利、产业化等);
f、工业设计创新发展规划;
g、申报单位研发投入情况及工业设计经费支出情况;
h、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规划。
4.“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产品类、创意类作品申报材料与当年大赛方案一并公布;
5.市级工业设计年服务收入奖励企业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工业设计年服务收入奖励申报企业提供年服务收入清单、项目合同、收款凭证等佐证材料(服务对象为工业企业或商贸企业方可计入年度服务收入)。
5.申报程序:
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商)局,经各县(市、区)经信(商)局出具初审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局。“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作品由参赛主体直接报承办单位,对外发布的大赛方案视同大赛管理制度。
6.评审认定:
“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产品类和创意类原则上分别按每个征集类别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评定,具体可根据作品提交情况予以增减。评审专家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承办单位及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专家应当回避评审。完成初审、专家评定、公示、审批等规定程序后,由市经信局予以下文公布。
7.认定说明: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对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其中已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且在其有效期内的可免于复核。
8.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有以下情形的,予以撤销: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审工作的;
(3)申报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4)设计中心被停止工作或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5)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9.奖励政策:
(1)对市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区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荣获“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产品类、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意类的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市区工业设计企业当年设计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10.奖励资金审拨程序:
(1)工业设计奖励资金由市经信局组织申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申报,由区经商(发)局商区财政局后报送市经信局(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获奖奖励资金申报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或补助,已享受其它市区财政补助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项目申报、第三方审计和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均应登录网上平台“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http://czbz.czj.jinhua.gov.cn)操作。
(2)工业设计中心、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服务型制造等奖励资金凭相关文件予以兑现;市区工业设计企业年服务收入奖励由市经信局组织审核、公示后予以兑现。
11.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金华市工业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订。
四、解读机构
1.解读机关: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解读人:邵晖
3.联系电话:8246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