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金华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金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金华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金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5楼。
第三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是经金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开办资金 24万元,为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资。
第五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宗旨: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业务范围:全市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制造业服务的辅助工作。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金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权利:
(一)提出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义务:
(一)支持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 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 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宗旨,维护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党的建设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统一管理。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担负直接对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的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为局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1. 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局党委有关指示、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措施;
2.预算、决算及大额资金支出等研究决定;
3.单位机构建设、全面发展、年终考核等重大事宜。
4、其他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全体职工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副主任提出集体讨论决策议题、职工发表意见、副主任、主任发表意见、形成决议。
全体职工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全体职工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全体职工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七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市经信局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三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按照市经信局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 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 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 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并审议。
(三)章程报送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
(四)章程报送金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五)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职工大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金华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金华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是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数经(民营经济)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金华市数字经济发展(金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