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88XD/2024-05006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数字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制度(试行)

  • 发布机构:

    金华市经信局

  • 文件字号:

    金经信数经〔2024〕145号

  • 成文日期:

    2024-09-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数字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01-02 10:55:32 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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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数字经济是引领我市经济发展的主要增长引擎,是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核心。加强数字经济运行分析是经信部门履行经济运行调节重要职能的基础工作。为定期、持续、全面地开展数字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强化预测预警能力,切实协调解决数字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数字经济运行分析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指示要求,聚焦稳企业、增动能、优环境、防风险,提高分析、研究、解决问题能力,为市委市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系统、全面、及时、科学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市经信局建立数字经济运行分析协调组,负责全市数字经济运行分析,拟订数字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提出相关政策举措建议。分管副局长任数字经济运行分析协调组组长,数字经济处、软件和生产服务业处、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市信息化促进会和金华市数字经济协会为成员。数字经济运行分析协调组办公室设在数字经济处,牵头承担数字经济运行分析日常工作。

    第二章 数据归集和监测调查

    第四条 数字经济运行分析协调组办公室依托浙江省数字经济整体智治平台统一管理、及时共享运行数据。

    第五条 各相关处室应结合各自职能,及时、准确、充分、稳定归集各方面经济运行数据,强化高质量核心数源体系建设。

    数字经济处负责按月归集全省,全市及 10个县(市、区)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的生产、效益数据;数字经济核心服务业效益数据;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投资数据、效益数据,数字经济重大项目完成情况数据;智能光伏、磁性材料、电池制造、集成电路等产业集群数据;全市及 10个县(市、区) 5G 基站数。按季度归集全省产业数据价值化、企业数字化改造三个全覆盖等相关数据。按年归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

    软件和生产服务业处负责按月归集全省,全市及 10个县(市、区)规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效益数据;按月归集全省及全市软件产业数据。

    第六条 数字经济运行分析协调组办公室负责依托浙江省数字经济整体智治平台,统筹数字经济企业调查工作,强化省市县一体化重点企业监测调查机制。

    第七条 开展数字经济运行月汇总、季调查。

    按月汇总数字经济运行。数字经济处会同各相关处室、单位,归集每月数字经济运行统计数据。次月15日前,编发《金华数字经济工作手册》。

    按季调查经济形势。3 月、6 月、9 月、12 月下旬,数字经济处会同软件和生产服务业处开展全市重点数字经济企业经济形势问卷调查,掌握当季趋势性、苗头性问题,研判经济运行态势。

    第三章 数字经济形势调研分析

    第八条 数字经济运行分析协调组办公室建立数字经济运行月监测、季分析、年报告机制,并对各地数字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晾晒。

    第九条 强化调查研究工作。各有关处室针对行业阶段性热点问题,要安排调研活动,每季度要安排时间下基层开展调研,掌握行业、企业运行态势和情况。

    第十条 开展重点产业集群调研分析。加强智能光伏、磁性材料、电池制造、集成电路等产业集群的重点企业动态监测,定期开展调研,掌握重点企业运行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一条 开展运行监测。数字经济处负责每月编发数字经济运行简报,每季度编写数字经济运行分析报告。软件和生产服务业处负责向数字经济处提供软件信息产业运行情况。10个县(市、区)经信部门参照市级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数字经济运行监测,建立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做好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月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数字经济运行情况、发展趋势预判。

    第十二条 开展形势分析。强化季度形势研判。每年3 月、6月、9月、12月下旬,局分管领导牵头,召开季度数字经济形势分析会,对当季数字经济形势开展综合研判交流。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实行专人负责制。由数字经济运行分析协调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业务处室和相关单位,定期开展研讨交流,按照集中研讨、分工汇稿原则,交办月度、季度、年度分析任务,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数字经济形势预测预判,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四条 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会同市信息化促进会增强力量配置,落实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直报任务,配合做好数字经济运行监测数据归集整理和分析材料撰写工作,开展数据挖掘、模型开发、预测预警等分析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数字经济运行分析协调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