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88XD/2025-00150

  • 文件名称:

    《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版)》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经信局

  • 成文日期:

    2025-07-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版)》政策解读

    日期:2025-07-30 15:55:01 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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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群众更好理解《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出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185号)

    (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二维分配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22〕7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是什么?

    纳入浙江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实施企业)和特殊情况下经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查通过的调整项目(项目实施企业)。

    (二)资金拨付程序是什么?

    市经信局商同市财政局自当年度省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30日内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按项目实施企业上报的总体技术水平、投资规模等因素确定。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采用“信用承诺+分阶段拨付”的资金兑现方式,原则上采取先预拨付,后验收认定的奖励方式。在省厅公布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示范项目清单后,对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项目,在企业提交相关承诺后,可预拨付专项资金的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申报拨付,兑付专项资金至80%;项目建设完成后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有关专家验收认定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全部资金。

    (三)施行时间是什么?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关: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施炀

    联系电话:0579-82469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