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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政策解读
金华市经信局
2025-09-08
主动公开

朗读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群众更好理解《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出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185号)
(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二维分配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22〕74号)
(三)《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是什么?
列入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实施名单中的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
(二)资金拨付程序是什么?
1.市经信局商同市财政局自当年度省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30日内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项目清单” 的方式分配,以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核定设备投资额作为资金分配因素。
2.采取“信用承诺+预先拨付”的方式加快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补助计划明确并开工实施后,项目奖补资金预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设备定购完成且投资完成过半时,预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80%;项目建设完成后,立即组织验收并进行资金结算。
3.项目经最终审计、验收后,按照“单个项目设备核定投资额×(补助金额/设备核定投资额)”计算(至多保留两位小数点)后进行二次分配,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如出现预拨付金额高于该项目总补助金额则对已补助资金进行差额收回。
(三)施行时间是什么?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关: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王硕
联系电话:0579-82466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