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88XD/2019-02840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规范
关于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的补充意见
金华市经信局
金经信产业〔2019〕87号
2019-05-17
主动公开
-
废止

朗读
关于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的补充意见
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婺城区、金东区经商局,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区经(招)发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18〕47号)和市府办《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条款,涉及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执行差别化享受比率,明确如下补充意见。
一、政策实施范围为纳入金华市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二、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分配,以及省级及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
三、淘汰落后、环保督察整改等涉及的补偿性资金,分布式光伏补助等与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补助资金,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