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88XD/2024-04887

  •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轻工纺织,化工

  •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 体裁分类:

    规范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 文件字号:

    金经信投资〔2024〕104号

  • 成文日期:

    2024-07-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03-2024-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税务局 金华海关
    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日期:2024-07-23 15:26:14 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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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建设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浙江省经信厅、建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对2021年市经信局印发的《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金经信投资〔2021〕60号)和2022年市经信局、市建设局联合印发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金经信投资〔2022〕38号)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24年版)》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税务局                      金华海关

    2024年7月22日


    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24年版)


    一、总则

    (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规范和加强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制造强市建设,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三)申报企业范围为:制造业企业、建筑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关键基础件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培育建设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健全、示范作用大、业绩显著、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鼓励我市特色优势明显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纺织服装、电动工具、集成电路、家电等行业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加大人才引育和创新投入,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各县(市、区)对成功创建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四)市经信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市经信局联合市税务局和金华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信局联合市建设局、市税务局和金华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二、申请认定

    (五)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 5000万元);建筑业企业结算收入不低于8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000万元。

    2.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活动的能力,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制造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700万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480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8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

    4.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制造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分三档执行):主营业务收入 100 亿及以上的企业为 1.5%、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2.0%、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结算收入的比重≥0.35%;高技术服务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5%。

    5.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制造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5人(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22人);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35名;高技术服务企业服务开发人员数不少于35人。

    (六)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八)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局。企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九)市经信局原则上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评价工作有关指南或标准对各地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经信局会同市建设局、市税务局、金华海关根据各自职能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市经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十)市经信局按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属性会同市建设局对制造业、建筑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进行确认、公示并联合发文。

    三、运行评价

    (十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局会同市建设局、金华市税务局和金华海关,每两年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市经信局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十二)评价程序:

    1.已认定的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评价年度的评价期间按要求报送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2.各县(市 、区)经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

    3.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评价标准对县(市、区)相关部门报送的企业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十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大于等于85分为优秀;

    2.评价得分大于等于75分、小于85分为良好;

    3.评价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A)得分低于60分;

    B)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

    C)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被予以警告的;

    D)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E)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

    (十四)市经信局会同市建设局对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四、监督管理

    (十五)企业因更名需变更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县(市、区)经信部门确认后报市经信局办理更名手续。

    (十六)企业因重组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要求重新申报。如果通过认定,原依托单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其名额不占当年相关县(市、区)指标。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需暂缓评价的,应及时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报告,经市经信局批准,可暂缓评价。对调整或撤销的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市经信局进行审核确认后予以公布。

    参加运行评价的企业因评价不合格或企业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 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县(市、区)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六条第1、2、3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县(市、区)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受到警告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十七)税务部门对推荐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参加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市税务部门另行确定。

    海关部门对推荐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参加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部门另行确定。

    经信部门对推荐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参加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经信部门另行确定。

    (十八)市经信局按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属性会同市建设局联合发文,向县(市、区)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市级制造业、建筑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年度评价结果及调整、撤销、变更结果。

    五、政策扶持

    (十九)市经信局牵头按照有关政策对市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政策奖励,如相关企业已享受过同等级其他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奖励政策的,实行差额奖励。

    (二十)市经信局每年择优推荐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各类技术创新项目。

    六.附则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2021年发布的《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金经信投资〔2021〕60号)、2022年发布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金经信投资〔2022〕38号)同时废止。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建设局、市税务局和金华海关负责解释。


    金经信投资〔2024〕104号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版).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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