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88XD/2020-04521
企业
无特定对象
规范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经信局
金经信企业〔2020〕63号
2020-06-28
主动公开
ZJGC03-2020-0007
废止

朗读
金华市经信局关于 《关于促进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促进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发展的意见 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ZJGC03-2020-0007
金经信企业〔2020〕63号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发展的
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经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发展的意见》(金政办发〔2019〕86号),制订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28日
关于促进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发展的意见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发展的意见》(金政办发〔2019〕8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制造业细分行业首批培育的智能门(锁)、光电、新能源汽车及配件、电动(园林)工具、磁性和石墨烯材料、生物医药、智能家居、保温杯(壶)等八大重点行业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区2019年1月1日后制造业八大重点细分行业企业和项目,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奖励、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鼓励产业链招商和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建立金华市八大重点细分行业重点企业培育库,对列入重点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上台阶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政策执行: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处)
第五条 支持建设园区平台。首次获评省四星、五星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以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省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名单为准。(政策执行: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处)
第六条 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包括月度入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重点细分行业企业首次上规享受一次性20万补助)。(政策执行: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处)
第七条 完善智能锁产业体系建设。市本级智能锁企业采购单家企业智能锁芯、电子主板、指纹采集器核心零部件,且年采购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市本级门业企业采购单家企业的锁体、面板、电路板、把手等相关智能锁配套产品且年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政策执行: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处)
第八条 鼓励医药企业创新发展。在金华市区范围内企业,获得国家一类、二类、三类新药证书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资助;单个药品(含医疗器械)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具体详见《金华市区生物医药产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政策执行:市经信局消费品和材料工业处)
第九条 推进汽车企业整零协作。市区整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采购相关零部件企业产品的,经认定,年采购额达到5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政策执行:市经信局软件和生产服务业处)
第十条 推动工业设计发展。对服务于本市智能门(锁)、电动工具、保温杯壶和智能家居行业的专业高端工业设计机构,针对以上行业的年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政策执行:市经信局软件和生产服务业处)
第十一条 加大智能制造扶持力度。鼓励重点培育细分行业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换人采购设备补助、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等事项在原有补助的基础上再提高5%,详见《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实施办法(2020 年本)》(金经信投资〔2020〕24号)(政策执行: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
第十二条 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安排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牵头建设市级智能门(锁)工业互联网平台,经认定,企业购买智能门(锁)工业互联网平台成熟服务的按实际支出额给予50%的补助。(政策执行:市经信局数字经济处)
第十三条 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发展。根据当年年度全市重点细分行业服务机构考核结果评定优秀、良好的协会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政策执行: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处)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各责任处室组织申报。凡符合本细则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项目申报、第三方审计和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均应登录“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平台操作。本政策与其他工业扶持政策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按照国家规定追究责任,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再次申报补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