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88XD/2020-04760

  • 主题分类:

    工交综合类,机械制造与重工业,企业

  •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 体裁分类:

    规范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技术创新处

  • 文件字号:

    金经信投资〔2020〕147号

  • 成文日期:

    2020-12-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03-2020-001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版)》的通知

    日期:2020-12-25 10:50:44 来源:技术创新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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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经信(商)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我局在《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版)》(金经信技投〔2018〕230号)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执行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版)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规范市级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核心、关键、共性技术,以智能制造为导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研发、新兴支柱产业产业化、特色优势产业技术提升、产学研合作攻关、引进技术消化创新等内容,突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扶持。

    第三条  项目立项和实施以制造业企业为主体,以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以国家、省相关政策导向为指导,以技术创新专项形式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管理各环节严格执行技术保密规定,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五条  项目立项每年开展一次。项目类别包括:1.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攻关项目;2.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第六条 项目市场前景良好,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立项经济指标(销售)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表》(附件2),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经信部门)。

    第八条  项目采取资格申报制。申报主体为区域内独立法人企业,申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自主技术研发能力或与相关技术研发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

    第九条  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方向以及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年度申报重点和专项申报要求,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上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市经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集中评审,对符合金华市产业发展重点,产品、技术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给予立项。每年全市立项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个。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立项应按计划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研发时间原则上要求自立项起,当年内完成,对技术含量高、开发难度大的项目,可延期1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延期2年。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负责项目的归口管理、指导、督促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从申报推荐至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所开发产品技术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市区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验收,县(市)项目由各地经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价项目(产品、技术)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

    (二)评价项目(产品、技术)的性能、标准的采用和制定、生产工艺条件以及技术的先进水平;

    (三)评价项目产品投产、技术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产品、技术)符合金华市工业发展重点,实现销售,有推广、应用的价值;

    (二)项目要取得相应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以下简称专利)支撑。

    (三)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四)项目产品技术指标达到计划任务书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

    (五)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六)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项目产品实现销售,经济指标(销售)需完成立项指标的60%以上。

    (八)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评选重点围绕我市主导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培育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确保产业链安全可控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明显,项目研发投入要求在300万元以上。通过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并通过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评审的直接认定为当年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九)项目验收根据各项指标实现情况可作通过验收或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在专家库随机抽定相关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以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项目承担单位需自行准备验收PPT及产品样品,产品检测报告须带原件;

    (二)现场验收:是会议验收的补充,对需现场查看的项目组织验收组现场考察。

    (三)验收组组成:

    1.验收组应由与所验收项目无重大和直接相关利益关系的专家组成;

    2.专家应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技术经济专业类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财务类含税务师及以上职称);

    3.验收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主要由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

    5.直接参与本项目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验收组,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1名。

    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

    (一)申请。项目承担单位自审已具备验收条件后,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金华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5),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1.验收工作大纲;(附件3)

    2.承诺书;(附件4)

    3.项目计划任务书;

    4.项目技术和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由法定机构出具,至验收申请之日起1年内有效,报告上的项目名称须与立项项目名称一致);

    6.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使用时间不少于3个月,由用户单位出具,用户使用报告出具后半年内有效);

    7.产品(技术)的企业标准(由开发单位出具,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需提供带水印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企业标准的,应提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贯标情况说明);

    8.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情况,包括专利申报、受理和授权情况,其中实用新型必须已获授权,发明专利可以是申请阶段;

    9.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0.投产条件报告(由属地经信部门出具);

    11.污染物排放和能耗达标承诺书;

    12.项目期内的产品销售明细清单及全部发票复印件(销售合同和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验收项目产品名称一致);

    项目立项技术指标检测如国内没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可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酌情调整。

    (二)预审。县(市、区)经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

    (三)审核。市经信局根据各区经信部门的意见,做出最终审核,符合条件组织验收。各县(市)经信部门对属地项目组织验收,结果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十九条  验收按《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验收评分表》(附件1)细则赋分,通过后,组织单位将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经信局审查,通过后核发《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验收证书》(附件6)。

    第二十条 当年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评价结果,按照不超过年度验收项目数15%的比例,给予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相关资助,其余项目按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攻关项目给予资助,确定为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需提供研发投入及销售财务审计报告。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攻关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需审计的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区项目相关扶持政策主要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通过市级技术创新立项的项目优先申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支持市级技术创新项目或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量,规下企业不超过1项,规上企业未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不超过2项(8大重点细分行业培育企业可增加1项);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不超过3项,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不超过4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资料如有造假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当年验收资格,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次年省(市)级技术创新领域相关项目的申报及验收资格, 并视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经信部门可根据当地政策,对已完成的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予以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各县(市)自行制定并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



    附件1: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验收评分表.docx


    附件2: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表.docx


    附件3:验收工作大纲.docx


    附件4:承  诺  书.docx


    附件5: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docx


    附件6: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验收证书.docx